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各种资金自行组织建设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按照规定实行项目代建制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委托或代建管理协议执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学校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计划财务处、市政府指定建设管理单位、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计办公室分工协作,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实施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校基本建设中长期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
(三)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项目成本。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促进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四)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五)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六条 淄博市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是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一期项目市政府指定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办理项目建设手续,会同学校组织招投标活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签订合同,管理合同履行,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进行过程管理,管理及监督各类工程合同的履行;
(二)负责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向学校提报;
(三)加强对项目资金和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按规定如实、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不得截留、挪用;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要求各施工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各收款单位需要向学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每月月底前向学校报送《工程情况表》(包含工程进度、完成投资、资金支付、现场管理等情况);
(五)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负责组织材料价格认证,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和学校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备案手续;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学校提报结算资料,会同学校开展结算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向学校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竣工结算等工作。其主要财务职责包括:
(一)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合理制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从严控制用款进程,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验收、产权登记、账目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项目招投标、采购等工作,不断完善项目内部控制流程和授权规范;
(二)及时进行财产物资核实处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各项清理工作,为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做好准备;
(三)负责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资产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计划财务处提供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金额,进行资产移交验收;
(四)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 审计办公室是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和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项目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资产交付等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成本核算范围
第十条 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当纳入基建项目的建设成本,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严格控制基建项目支出范围、标准,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业务招待费;
(八)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应将基本建设各环节形成或取得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送交计划财务处。文件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备案表,项目备案批复,设计概算、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文件(书),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调整计划,合同(协议)。项目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审批单等结算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
(一)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并明确项目资金付款方式。合同一经签订应及时送达计划财务处,并作为付款依据。
(二)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可以支付勘察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价款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方出具意见后,后勤管理处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审计办公室审核,计划财务处对报送的合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所有项目资金支付均需要提供《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资金支付审批单》,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办公室、分管校长、计划财务处、校长依次审批后支付;大额支出按“三重一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工程款。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同时,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使工程款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预付的工程款及工程进度款总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款的90%以内。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价款结算,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项目竣工结算书由总(承)包人编制,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送审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办公室提供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按照审定工程结算数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工程结算余款,抵扣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四)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条款支付清算。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等。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工程完工后,后勤管理处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审计办公室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计划财务处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六章 资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由后勤管理处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竣工项目实物管理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后勤管理处移交清单,以及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竣工项目资产价值,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实相符。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生的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备、专用电力设备、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