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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8-06-04 13:26:40     点击: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淄博市巩固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成果专项检查小组检查反馈意见以及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市直部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肃执行财经纪律的意见》(淄博财办发[2018]71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报销票据资料管理,确保票据真实合法合规,资料完备齐全

     (一)报销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销票据真实、合法、合规。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票据,须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规定机构的票据监制章方为合法有效。从企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带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方为合法有效。票据的内容必须符合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和在商店购买的三联单,不能作报销凭证。若出现极特殊情况确需向自然人购买物品的,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确需向自然人购买物品的,需对方出具签字收款的收款证明,注明物品、数量、单价、金额、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将其作为附件粘贴在学校印制的“报销单据”后面,由业务经办人、实物验收人、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视同合法凭证。

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耗材等物品,发票上需列明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等内容;若使用定额发票报销或因项目较多发票上无法逐一填写时,可在发票上填写同类商品总金额,并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非购买物品的,票据上需列明收费标准、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

(二)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报销人员除提供财务票据外,须附有相关证明资料,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1. 购买实物办理报销时,须有验收证明或验收人签字证明。购买的设备、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的,需先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持发票、入账手续、购货合同等按报销手续签字后办理报销;如属政府采购的,需附政府采购相关材料。属于材料管理的,须附有材料入库单;属于直接耗用的,须使用人签字。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图书购置,都要办理图书入库手续。

2. 持公务卡办理经费支出的,报销时须同时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网上交易信息凭证等)、发票等资料,按公务卡报销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报销。

3. 差旅费报销时,除提供“差旅费结算单”外,须同时提供审批手续完备的“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培训的,还须同时提供经审批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公务接待费报销时,须同时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审批单、接待清单等单据。

4. 学校面向校外人员组织或承办的各类培训,经费报销时,须同时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5. 发放学生用品(含奖品)的,须同时提供发放明细表。

6. 零星修缮、绿化养护等支出办理报销时,除办理规定报销手续外,要附经济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签证单、审计报告等。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凡列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务支出行为,均要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对未列入公务卡消费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提倡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公务活动外出需乘坐飞机的,要严格遵守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务机票管理网站等途径用公务卡购买公务机票,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如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应以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提供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差旅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加强国内差旅费预算管理,规范差旅费事前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借差旅之机旅游或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国内出差的,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乘坐交通工具和办理住宿,城市间交通不可乘坐出租汽车。若一次出差人数较多,在不增加出行费用,勤俭节约、方便安全快捷的前提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租用社会车辆集体出行,但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国内出差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取得的住宿费发票须列明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未列明的,报销时须同时提供宾馆出具加盖公章的住宿费结账单或支出明细。出差结束后应于15日内办理报销结算,并如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因外出比赛、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安排学生出差,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办理住宿不得超过其余(他)人员标准,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学校相应规定标准的一半报销。

四、规范租用车辆报销管理

学校租用社会车辆实行招标确定汽车租赁公司制度。经批准,因公务活动确需租用学校定点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的,报销租车费时要提供加盖汽车租赁公司和所在部门、单位公章的用车明细、汽车租赁公司出具的正规税务发票。因特殊需要,使用合法运营的个人出租车辆的,报销时要提供加盖所在部门、单位公章的用车明细、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正规税务发票。租车费一律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否则不予以报销。

五、加强各类津贴补贴发放管理,严禁违规发放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相关规定,加强各类津贴补贴和实物发放管理。除纳入档案工资管理及国家和上级相关部门有文件规定允许发放的津贴补贴外,严禁各部门、各单位自设项目、自定标准使用学校预算分配资金分放各类津贴补贴或发放实物。今后国家和上级相关部门如有新的文件规定允许发放各类津贴补贴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持相关文件依据,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发放。

自工会经费中支出、发放的节日慰问品等实物或各类补助,按照工会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加强因公借款报销结算管理

(一)从严控制因公借款事项和金额,借款须由学校正式教职工办理,预算支出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以及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现金借款。

(二)因公借款要在业务完成后15日内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对于超过借款报销结算时间2个月,且无特殊原因,又未陈述不能结算还款理由的,经学校批准,计划财务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借款,并停止办理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借款,直到清账为止。

(三)对未结清借款业务的离职教职工,学校人事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强行离职的,学校有权采取诉诸法律等措施追回借款。

七、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定点采购报销管理

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市财政部门要求,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设施设备及物品均要实行政府采购或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各部门、单位需用自主支配的学校预算分配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设施设备及物品的,要结合年度预算,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预算管理。同时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安排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各部门、单位自行采购的,学校财务部门将按规定不予报销。

学校对大宗印刷印务、广告、打印机耗材等物品或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制度,物品经销商或服务供应商由学校招标确定。对列入定点采购范围的物品或服务,各部门、各单位不再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学校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

八、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经费支出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把好经费报销关,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报销凭据,按规定拒绝办理报销手续或退回补办。

(三)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本着谁支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报销规定》(淄师政字[2014]31号)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淄师政字[2016]26号)中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