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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10 11:02: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淄博市“放管服”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核算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三条 经费支出管理遵循预算控制、权责分明、分级管理和事前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各级审批负责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事前审批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和外出培训、外宾接待费、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经费借款、重大财务支出及有特殊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的经费支出事项,需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和外出培训事前审批按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填写“出差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外出培训应附相关通知文件。

第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8号)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事前审批按照淄博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财行[2014]9号)、《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因公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淄财行[2018]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调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外发[2019]3号)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费借款审批需填制借款单, 履行审批手续。经办人必须为学校正式教职工,并在借款单上写明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事由、预借金额、经费来源,同时附相关通知文件。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不办理借款。

第十条 对于金额超10万元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报告和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分别设定: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和经费借款8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800元(含8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外出培训一律经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三)外宾接待一律经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四)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一律经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五)大额支出(10万元以上)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重大资金(50万元以上)使用须经过党委会会议同意。

(六)学校预留的机动预算原则上由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如涉及事前审批事项经办人为部门负责人的,由所在部门其他负责人审批;经办人为分管校领导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经办人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的,由校长审批。

第三章 经费报销

第十三条 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签批经费支出。涉及预算调整和追加的,必须按预算调整和追加的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正规的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原始凭证基本内容应填写正确、齐全,收款单位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章。付款单位或客户名称应为“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三)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同时办理两笔以上业务相同、单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视为同一笔业务,按单笔业务审批处理。

(五)购买办公用品、材料等物品,应写明具体品名,若购买商品项目较多,发票上无法逐一填写时,可在发票上填写同类商品总金额,并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商品明细清单。

(六)校内津贴、编外人员工资、奖助学金等支出,由负责管理部门制表并经制表人、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签字方为合法有效;不宜制表发放的,须填写学校财务部门印制的“报销单据”。

(七)发放给个人的讲学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等劳务费用,提供劳务的个人应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部门凭增值税普通发票发放劳务费用;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填制学校财务部门印制的“报销单据”、“劳务费结算单”。同时还需填写“讲学费明细表”,将授课人、授课内容、学时、标准等内容填写齐全,附授课人职称复印件。并在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根据业务发生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

(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复印原始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由原签发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并清楚地显示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注明车次(或航班号等)、旅程、金额,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除提供原始凭证外,须附有相关证明资料,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一)购买实物办理报销时,须有验收证明或验收人签字证明。购买的设备、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的,需先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持发票、入账手续、合同等按报销手续签字后办理报销。属于材料管理的,须附有材料入库单;属于直接耗用的,须使用人签字。

(二)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时,按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接待管理办法》(淄师办字[2019]7号)规定执行;外宾接待经费参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经费报销按照《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财行[2014]9号)、《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因公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淄财行[2018]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调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外发[2019]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使用非税收入及接受上级部门安排或其他单位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参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7]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零星修缮、绿化养护等支出办理报销时,除办理规定报销手续外,要附立项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签证单、审计报告等。

(六)借款要在业务完成后15日内办理结算手续,借款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对于超过借款期限,且无特殊原因,又未陈述不能结算还款理由的,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借款,并停止办理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借款,直到清账为止。

(七)当年原始凭证应在当年报销,结帐日至年底的原始凭证应在次年开帐以后及时报销,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可延至次年331日前报销。

第十六条 除涉及个人资金等特殊事项外,报销业务应由报账人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报销签批程序

报账人持真实有效、符合报销规范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批(归口管理经费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到计划财务处预算核算科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签批权限履行签批手续,领取报销款。

(一)经费支出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逐级审批。

1. 8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批。

2. 800元(含800--2000元,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依次签批。

3. 2000元(含2000--3000元,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依次签批。

4. 3000元(含3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依次签批。

(二)“三公经费”和外出培训报销一律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依次签批。

(三)使用学校自制原始凭证列支的劳务费、讲学费、学生资助经费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依次签批。

(四)年度预算经费以外追加的经费支出,从严控制,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费报销支付方式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笔或累计支出金额在1000 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支付;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和差旅费用,使用公务卡支付。如无特殊原因,所有报销业务均不再支付现金。

(二)涉及公务卡的业务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放给教职工工资、津补贴、学生奖助学金、校外人员劳务费等各种款项,以银行集中代发方式为主,少数不持有银行卡的师生可领取现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本规定审核各项经费执行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各项支出可依法依规拒绝受理。

第二十条 各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另有具体办法的从其规定,不得与本办法有实质性违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的,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报销规定》(淄师政字[2014]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