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债务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核制度的通知》(鲁教财函〔2022〕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债务风险防控范围,包括学校的银行贷款、工程欠款等,不包括专项债券。
第三条 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为学校及附属单位。
第二章 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
第四条 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包括
(一)债务率。学校债务率是指债务余额占上一年度学校经费决算总收入的比重。该指标反映学校动用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
债务率=债务余额/上年学校经费决算总收入×100%
(二)债务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学校债务增长速度。
债务增长率=本年债务净增长额/上年债务余额×100%
第三章 评估预警和风险化解
第五条 设置债务风险预警线,保持合理债务水平。
(一)债务率高于100%为风险预警。债务风险已经很高,不允许新增债务。学校要坚持多渠道筹资、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有序压减债务率。
(二)债务率超过60%或年债务增长率超过20%为风险提示。因工程建设、大型(大宗)设备采购等重大项目需求申请项目贷款,需向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经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批同意,但债务率不得超过100%。
第六条 未达到风险提示时,也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第七条 发挥监管合力,完善学校债务风险管控工作体系,具体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是债务风险防范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控制债务总额,组织开展债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债务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对学校举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需要偿还的债务应列入当年财务预算中,做好偿债的准备工作,保证有足够资金进行还款,防止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
第九条 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银行贷款本息时,计划财务处应提前与市财政部门做好沟通,确保资金按期拨付到位。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等部门的部署,做好债务统计等相关工作。对已经贷入的资金建立台帐,按贷款银行逐笔登记贷款日期、金额、利率、到期日等明细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偿债危机时,应及时报市政府及财政部门,确保债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