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财务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财务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岗位交接控制、预算管理控制、收入业务控制、支出业务控制、货币资金业务控制、票据管理控制、基建项目控制、合同业务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会计档案控制。
第二章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第四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是指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合理划分职责权限,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一)建立并实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回避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工作权限和范围,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不越职权、相互牵制、定期轮岗,使经济业务活动各个环节都得到制约。
(二)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切实做到机构分离、职务分离、账款分离、账实分离。预算编制与审定、预算审定与执行、会计核算制单与复核、银行结算与银行对账、工资录入与审核等经办与审批业务相互制约。出纳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以及会计审核、复核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凡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有关支票、发票、收据等应与印章印鉴分开保管。
(四)预留银行印鉴的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分别由专人负责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所需的全部印鉴。
(五)网上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等业务,制单岗位与复核岗位的数字证书需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别保管使用。制单岗位人员录入网银转账信息,由复核岗位人员复核后方可付款。
(六)财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印章,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三章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第五条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学校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一)财务人员办理经济业务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经济业务不得办理。
(二)重大经济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岗位交接控制
第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及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涉及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各类会计软件的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备份媒介或备份地址,及其他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必须与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长款上交,短款补齐。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逐一交接清楚。涉及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九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 预算管理控制
第十条 预算编制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由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程序和方法,及时、完整、准确编制,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预算编制所需的各类信息,并保证所提供预算材料的信息真实性与数据可靠性。
(二)学校年度校内预算编制,由财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编制校内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至各部门(单位),二级院系根据下达的预算方案和规定程序,进一步细化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核后下达正式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预算指标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调整时,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安排各项支出业务,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分析汇总,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预算执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使得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实现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 收入业务控制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类收入业务应合法合规,及时入账,需上缴财政的应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归口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坐支、私分学校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对于学费、住宿费等财政非税收入,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严禁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对欠费学生提请相关院系查明情况,催收催缴,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对于服务(含科研)、租赁等涉税收入,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财务部门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情况,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七章 支出业务控制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具体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财务部门应制定支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支出执行机制,各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原始凭证合法有效,会计核算准确,财务报告真实。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人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支出审批,不得违规审批。
第二十条 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审核各类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审核人员认为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经办人员应说明原因,必要的需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严格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等规定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支出核算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确保与支出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章 货币资金业务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货币资金业务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库存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帐户管理、印章管理等业务控制。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控制风险较高。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一)财务部门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确保不存在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情况;确保“收支两条线”,不坐支现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避免资金被盗窃、贪污和挪用等情况发生。
(二)财务部门指定专人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财务部门应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货币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现金出纳负责现金管理工作,银行出纳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收付工作;指定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另设专人负责资金收付业务的审核、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审核。
第二十六条 现金出纳应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款通知单等单据当面清点现金,并在相关单据上签章确认,后交会计人员及时入账。
第二十七条 现金出纳依据会计人员已制单的会计凭证支付现金。现金领取人应当面清点现金,并在报销单上签字确认领取。现金出纳应在相应的会计凭证上签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每日下班前,现金出纳应盘点当天库存现金,与收付票据进行核对,填写现金解款单,及时存入学校银行账户。
每月末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填写现金盘点表。现金盘点表需经会计人员复核,并由现金出纳和复核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银行出纳应依据审核后的会计凭证通过授权支付等方式录入支付指令,经复核人复核后确认支付。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确保相关印章保管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递交开立、变更、撤销所需申请资料,并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复书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手续。
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向主管部门和银行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方能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十二条 银行印鉴章应分设两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银行出纳保管,法人章由会计科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财政平台、网银等支付所涉及的U盾、密钥及相关用户密码,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九章 票据管理控制
第三十三条 票据申领及管理。财务部门设票据专管员对申领的票据进行管理, 负责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票据领用人与票据专管员不能为同一人。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票据。
第三十四条 票据使用管理。票据领用人到票据专管员处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票据应当按照规范用途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开票人、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并做好作废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票据核销。纸质票据应分类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及时记录申领、使用、库存、核销等业务信息,建立定期盘点制度,确保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电子票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电子票据档案,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原始数据完整无缺、来源可靠,不被非法篡改。
第十章 基建项目控制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设置基建财务岗位,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基建财务岗位对基建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按照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的建设进度、付款手续审核支付工程款;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基建财务会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竣工决算及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配合基建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十一章 合同业务控制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章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第四十五条 根据财务人员不同岗位的职责,在财务信息系统中设置相应的权限;财务人员只能按照所设置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在登录系统后,操作人员离开电脑时,应退出财务系统。
不能由其他财务人员代替登录财务系统进行日常财务工作。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第四十六条 软件维护人员除实施数据维护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打开系统数据库进行操作。实施维护时不准修改数据库结构。其他操作人员一律不允许实施数据库操作。
第四十七条 财务数据必须定期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除在学校服务器备份外,还应做远程异地备份,对用于数据备份的光盘等存贮介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磁。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控制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九条 会计凭证在记账后,应该按照编号顺序将记账凭证及时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当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的所属日期、种类、张数和起讫号数等。
第五十条 各种账簿必须加以装订成册,编写页码,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所属时期和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记账人员、装订人员姓名等,并在扉页加具索引。
第五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满,会计档案资料应及时整理,移交学校档案馆。财务部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学校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查阅原则上在档案保管地现场进行, 并按要求进行登记。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还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五十三条 查阅或者复制档案的人员,要注意保护档案,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标记、抽换。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24年6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