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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4-26 18:08:14     点击: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专债债券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相关部门为项目实施部门。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的职责是:

(一)把专项债券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时申报项目库;

(二)单独设立专项债券核算科目,核算专项债券收支情况;

(三)筹措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四)负责组织专项债券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六)对接财政部门填报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做好项目申报和信息维护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的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二)专项债券资金必须按项目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调整项目,不得调整资金使用用途;

(四)专项债券资金有支出时间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完毕;

(五)对接市发展改革委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立项工作,并填报国家重大项目库。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六条  绩效管理,是指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专项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七条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实施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绩效目标应当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九条 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实施部门要开展绩效自评,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整改问题。

第四章 专项债券申报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对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学校高质量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并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第十二条 汇总项目相关基础资料(可研报告、立项批复、用地情况、招投标情况、规划施工情况等),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三条 编制“一案两书”,即《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财务评价报告书》和《项目法律意见书》,填报山东省财政厅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等待专家评审和批复。

第五章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资金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学校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和项目实施部门共同确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专项债券资金不得支付项目预付款,不得超项目进度付款,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进度款根据市政府指定建设管理单位或学校项目实施部门提交的拨款通知(函),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加强债务风险管理,设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专项债的偿还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确保债务的及时偿还。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以特定目标类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到期日前2个月准备资金,优先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417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