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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3-05 18:06:58     点击: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解决我校高质量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规范学校银行贷款行为,管好、用好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办学效益,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建立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鲁教财字〔201153 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3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鲁财教〔20153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

实际偿债能力,学校举债发展应按照量力而行、期限适当、保证重点,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实施。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 严格银行贷款的校内立项、审批程序,由党委会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确定新增贷款项目、用途、额度、期限、贷款银行等,拟订贷款计划,报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条 筹集信贷资金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学校指定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1. 对学校拟贷款项目,积极准备贷款申请、财务报告、有关报表等贷款材料,积极争取信贷资金;

2. 对已经贷入的资金建立台帐,按贷款银行逐笔登记贷款日期、金额、利率、到期日等明细情况,向上级部门编制有关报表。第四条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学校与银行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协议文本须由学校法务审定,由校长代表学校签字。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允许,规范信贷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 学校银行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指定的并经过发改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银行贷款安排开支人员工资、奖酬金、差旅费、实验材料费等日常性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2. 信贷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接受金融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和审计监督。

3. 信贷资金项目建设要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应如期完成计划,在信贷项目结束时应做好总结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已经到位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和年度还款计划纳入校内年度预算。

第七条 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结报。重大贷款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合理设置贷款资金相关工作岗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110日起实行,授权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