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工会、党费账户货币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货币资金结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银行复核、国库集中支付出纳(以下简称“国库出纳”)、国库集中支付复核岗位(以下简称“国库复核”)。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货币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业务的专业能力和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良好职业道德。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岗位工作。
货币资金结算岗位人员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轮岗时应当汇总交接清单并由学校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对账工作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任出纳等货币资金收付工作。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现金、银行、国库出纳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支票、法人印鉴、网上银行及国库支付录入岗Ukey,办理货币资金结算业务;银行复核、国库复核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网上银行及国库支付复核岗Ukey,审核货币资金结算票据,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结算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员开具结算票据、网银录入及国库支付记载事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货币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金结算系统的密码,任何人员不得越权进行货币资金结算。
第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的各岗位人员应按照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轮岗,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现金出纳人员岗位调整时,应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银行、国库出纳人员岗位调整时,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票据及相关凭证种类、数量、编号,印鉴的名称,并对网上银行、国库支付密码进行工作交接,同时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网银变更手续。交接清册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并归档。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支付原则上不支付现金,除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且确需现金的报销业务外,报销的各类款项均需通过银行转账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确需现金的报销业务包括:
(一)发放慰问金、抚恤金或其他救济性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特殊款项;
(三)不具备其他支付方式的零星支出(1000元以下);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九条 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付款办理完成后,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现金付讫”。
第十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擅自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于每日终了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则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处领导汇报,依据岗位职责进行处理。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各院系、各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计划财务处应当加强银行账号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银行出纳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禁止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银行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开具银行凭证,银行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银行复核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未达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年末,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装订成册归档,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五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经办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将资金支付到上述收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代理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根据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支出用款计划,市级财政批复后将用款计划下拨学校,学校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按照市级财政的规定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八条 国库出纳人员办理国库支付业务时,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在财政授权额度内录入支付凭证,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国库复核人员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未达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年末,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装订成册归档,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对各预算指标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定期对财政资金的可用额度、支付额度、支付明细等进行核对,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现金缴款单等。
第二十一条 银行票据由银行出纳和银行复核共同申请购买,并由银行出纳认真登记保管,详细登记票据的名称、编号、份数等。
第二十二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章的应做好登记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