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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26 18:01:19     点击: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山东省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的票据。

第三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凭据,是上级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检查、监督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票据主要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

(一)财政票据。由山东省财政厅监(印)制、发放、管理,学校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付款方开具的凭证。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


(二)税务发票。由税务部门核发,学校在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五条 票据的适用范围为:

(一)财政票据

1.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学校依法收取各类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函大及短期培训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等政府非税收入。

2.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暂收、代收、资金往来等不构成学校收入,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款项。

3. 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于学校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收入。

4. 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适用于校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医疗费收入。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经营、服务性项目,主要包括教育教辅服务、科研技术服务、培训费、会议服务等,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开具税务发票的其他应税项目。

第三章 申领与管理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校医院按规定做好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类票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购买、印制票据,不得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

第八条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票据领购、使用、核销、销毁等工作。

第九条 所有票据均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  开具

第十条 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开票内容必须与所发生的收费业务和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互一致,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内容、虚开票据、擅自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第十一条 开具纸质票据应按照票据列示项目规范填写,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开票人、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开具电子票据须保证内容真实完整。财政电子票据和税务电子发票分别依托山东省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票据开具和管理。

第十三条 填写错误、作废的纸质票据,应保持联次完整,

并注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擅自销毁。严禁涂改、挖补、拆分、撕毁、转借及转让票据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电子票据因填写错误等需作废的,应在对应系统中按照规定开具等额红字票据冲抵。

第十五条  资金未到学校账户需要提前开具票据的,凭合同 (协议)等办理预借开票。预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一般不得跨年度预借。

第五章 保管与核销

第十六条 票据管理部门应妥善存放和保管纸质票据,分类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及时记录申领、使用、库存、核销等业务信息,建立定期盘点制度,确保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部门信托山东省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票据的申领、使用、库存、核销等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电子票据档案,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原始数据完整无缺、来源可靠,不被非法篡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票据。对于票据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购买、印制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串用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的;

(四)使用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收费的;

(五)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管理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43日起施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淄师政字〔2006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