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26 17:59:48     点击: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者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收费部门单位负责收费的组织和实施,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所有收费资金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或学校,属政府非税收入的,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形成学校收入的收费应同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有收费行为的所有部门单位。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七条 学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的是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学生等。

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我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或服务对象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考试考务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的考试考务费。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由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上机上网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信息检索查询、资料打(复)印及其他印务服务费、培训费、医疗服务费,以及对外开放的教室、体育场馆等服务费用。

第十条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费、军训服装费、超定额水电费、学生防疫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报名及考试费等。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中外合作办学、自考助学、成人教育等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他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宿费标准和考试考务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由计划财务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十三条  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一)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各院系是组织本院系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教育、组织学生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

(二)学费、住宿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三)学生因休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学费。

(四)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缴费注册制,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缴清学费、住宿费。学生按规定缴费后才能注册,获得学习资格。

(五)学费、住宿费应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无故欠费。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缓缴学费、住宿费及暂缓学籍注册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为新学年开学后两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时间。

(六)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等终止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

(七)学生休学、参军期间,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

  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加收住宿费用。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且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收取住宿费。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由学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为在校学生代办有关事项收取的费用必须遵循自愿、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备案制度。新增或变更服务性项目、代收项目标准的,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收费。  

(一)立项。校内各部门单位需要设立收费项目时,须填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项目申报表》(附件)报计划财务处。

(二)初审。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部门各单位提交的收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批。初审合格的收费项目,报学校审批。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严格履行备案手续。

(四)公示。计划财务处将学校审批(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执行。各收费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收。

第五章 收费票据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申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税务发票。所有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申领、使用和核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私自印制或购买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收费原则上通过学校收费平台或收费系统、对公转账、POS机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属政府非税收入的,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不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学校可委托相关部门单位代为收取,且原则上不收取现金。特殊情况下,经计划财务处审批同意,受委托的部门单位可收取零星现金,并于收款当日、最晚于次日存入学校账户或上缴计划财务处,严禁将收取的款项存入个人账户。

根据工作实际,经批准,部分代收费项目可由服务提供单位直接向学生收取,各收费责任部门单位应将相关收费执行情况及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严禁擅自将应由学校收取的费用交由外单位收取。

第六章 收费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办公室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各项收费的执行和票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利用各种有形或无形国有资源(资产),向社会提供有偿使用的技术和服务等形成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货币收入等,按照国家、省市非税收入或税务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441日起施行。


附件: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项目申报表

申报部门单位(公章):

收费项目名称


申请项目类别

收费类别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培训费 其他

新项目 £

标准调整

收费依据(文件、批文、合同、协议、成本测算等)


经办人


联系方式


申请收费标准


原收费标准


缴费方式


申请部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财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签字:


注:按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社会服务收入审批手续的,可不再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