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是指学校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之外,经学校批准并纳入学校管理,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资源,提供对内对外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的管理,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的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学校对社会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社会服务收入组织管理工作在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计划财务处负责社会服务收入资金收取、分配、核算、监管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服务收入主要包括:
(一)继续教育及各类辅导培训收入:包括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教育等部门委托承办的师资培训、承接或联办的各类辅导和培训班、自考助学班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房屋建筑物对外租赁,利用学校仪器设备、校园网络、场地场馆、计算机房、琴房、实验室等学校资源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横向科研收入:由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非财政性资金收入。
(四)社会捐赠收入: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非限定用途的各种货币性捐赠收入。
(五)其他收入:学校部门单位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其他各项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根据部门职责,继续教育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服务分别归口继续教育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
第八条 社会服务项目实行申请审批制,申请部门单位填写《社会服务收入项目审批表》,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须报上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等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协同办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 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应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取得的社会服务收入,由学校统收统支。学校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实行收入目标管理,签订年度社会服务收入目标责任书,压实社会服务收入任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经学校立项审批的社会服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遵循“先收后支”的开支原则,实行“集中管理、比例分成、规范使用”的办法,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社会服务收入应按收入总额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不得“坐支”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支,严禁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将社会服务收入资金进行截留、转移、挪用或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社会服务收入应使用计划财务处统一开具的合法票据,或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二联单”等非法票据收费。社会服务收入活动中,涉及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计划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社会服务收入经费必须在每年的年终决算财务报销截止日前结算完毕。
第四章 分配及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年度社会服务收入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学校绩效管理。同时,超出年度目标部分按30%比例列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下一年度预算,作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的年度社会服务收入总额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即30%为学校资源占用费,70%归部门单位使用。部门单位取得的分配收入,首先用于因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资料费、邮电费、学生活动费、设备维护费、课时费、劳务费和聘用人员支出等直接成本费用,盈余部分由部门单位按照学校经费管理要求,自主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常规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
第十七条 对因规模较小等原因,扣除社会服务收入成本后无结余或结余较少的社会服务收入项目,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上交学校的收入可在上述比例、标准基础上减少或免除。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横向科研活动的开展,对横向科研收入暂不提取管理费,并制定相关政策对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给予支持。横向科研项目部门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支相关费用,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开支内容,按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以及在筹资过程中的贡献,学校按社会捐赠收入实际到账金额的40%配比用于支持相关部门单位的发展或校友合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社会服务培育基金用于支持部门单位拓展社会服务项目,社会服务培育基金实行“一事一议”审批制,由部门单位申请,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会议审批,部门申请时须提供项目调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社会服务培育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在基金支持期间,部门不参与分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是收入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收入组织及管理各环节。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社会服务收入资金未及时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私设“小金库”、违反财经纪律使用社会服务收入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收入不包括投资经营收益,投资经营性活动的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归口管理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