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结算行为,控制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根据《淄博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淄财库〔2009〕9号)、《关于建立全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淄财库〔201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的意见》(淄财办发[2018]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由个人使用、保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实行强制消费目录制度,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学校将根据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调整强制消费目录。强制消费目录(详见附件)之外的公务支出,除转账支付和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外,原则上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转帐方式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六条 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办理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学校财务部门确认、发卡银行与个人签订协议”的业务流程向发卡银行申请,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具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发卡银行免费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七条 发生人员增加、退休、调离等变化时,学校人事部门需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手续。停用的公务卡需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向发卡银行申请注销公务卡。
第八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结合工作需求按照银行卡管理要求核实确定。每张公务卡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公务卡信用额度需要调增的,按照发卡银行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若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应自行到发卡银行补办新卡。收到补办新卡后5个工作日内,持卡人应将补办信息的变动情况告知学校财务部门,以便及时更新维护补办公务卡的变动信息。
第十条 持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有关规定、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违规使用、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利用公务卡提取、套取现金,以及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行为。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必须按照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消费结算。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行财务报销基本流程、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持卡人公务消费后,由部门单位报账人统一收齐各项单据集中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网上交易信息凭证)、发票等资料,凭上述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属于我校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的公务支出,必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经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事前核准。
第十五条 下列公务支出可以使用现金:
(一)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
(三)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城市间交通费及公务用车过路(桥)费、停车费、燃油费等公务支出;
(四)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五)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期内,于到期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以便学校财务部门在还款日前将公务卡消费款项及时还清。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并填写借款单,按学校规定的借款流程审批后,由学校财务部门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10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因学校财务部门停止报账(年终结账、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先行垫付按期还款。待学校开始办理报销业务时,再按照本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报账人凭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等单据,按学校现行的审批及报销程序办理报销。
(二)学校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偿还;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三)报销人应将发票与消费交易凭条对应粘贴(消费交易凭条在前),多张消费交易凭条对应一张发票或多张发票对应一张消费交易凭条的,也应按顺序粘贴好(消费交易凭条在前)。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所产生费用以及因个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一)持卡人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相关单据、消费清单明显不符的;
(二)持卡人不及时报销超过免息期产生的逾期利息和滞纳金;
(三)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导致公务卡被盗刷的;
(四)持卡人个人消费的部分;
(五)持卡人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发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六)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七)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四章 公务卡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财务管理,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确定公务卡的发卡银行,并与其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三)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适时更新在职人员新增或调动及退休人员的公务卡信息。
(四)审核持卡人提交报销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和其他报销结算等业务。
(五)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银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
(六)配合上级部门、发卡银行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和相关知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公务卡管理工作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妥善保管好公务消费时产生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发票等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三)按学校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报销业务,负担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四)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和刷卡密码,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学校财务部门,并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公务卡名下的债权债务;
(五)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的有关规定和发卡银行有关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淄师政字[2014]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