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和内控建设,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行为,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淄博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淄政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和内控建设,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行为,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淄博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淄政办字〔2017〕172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涉及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应订立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借贷款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办学培训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二条 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署确认。
第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除即时清结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全程参与合同前期磋商、签订、履行、争议处理、资料档案的管理事项。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经济合同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
合同承办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分工或由学校指定,负责经济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履行等。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或学校统一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承办部门在草拟订经济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是否具备签订经济合同的资格;
2.经营范围(有否经营权);
3.履约能力;
4.资信情况;
5.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约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签署
经济合同在订立时,须履行以下审批签署手续:
1.合同承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填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审批表》,报分管校长审核后,连同合同相关资料报学校法制工作室审核。
2.学校法制工作室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性论证,并在《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
3.计划财务处审核合同,并在《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
4.业务部门送学校领导签署经济合同。
5.计划财务处合同管理科加盖“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
6.合同标的超过10万元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10万元(含)以下的由被授权人签署。
第八条 经济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承担督促、监督义务履行的职责,及时主张请求权。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因学校一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确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会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合同解除有关事宜。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合同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张权利,做出相应对策或处理建议:
1.不可抗力;
2.合同依据的法律或政策修改、废止,或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4.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上述四种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应对方案且向学校报告,并会同法律顾问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的起因、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相关资料,并制定应对方案。
(二)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主动与争议另一方协商、沟通,寻求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经协商或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三)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全面收集有关对方违约、对方违约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学校一方履行合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四)因学校合同争议被诉或被提请仲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做好应诉准备并积极应诉。
(五)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的委托人同意,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放弃属于学校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
学校参与合同磋商、签订、履行等部门应妥善保存在此期间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并与次年转交学校档案室保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凭证、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五)签约审批资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
(七)履行情况记载;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资料;
(九)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的相关合法性应由学校法制工作室或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淄博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条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依据《合同法》、《淄博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淄师办字[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