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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10 16:33: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参照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6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淄财行〔201516 号)、《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财行[2015]3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淄财行[2018]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前需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领导批复后将出差审批单作为报销差旅费凭证之一,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办出差审批手续。

公务出差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以及借出差机会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我校将根据淄博市财政局调整情况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淄川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上表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选择乘坐飞机的,要严格遵守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财采[2016]8号)关于公务机票购买的相关规定(公务机票左上角印有GP打头的验证码)。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规定标准(见附件)之内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住宿。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淄博市内出差,根据实际在外自费用餐情况,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早、午、晚三餐分按20元、40元、4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外(不含新疆、西藏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根据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按100元包干使用;到新疆、西藏地区出差,每人每天按12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除接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的一次性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淄博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期间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按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在淄博市内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不作报销依据)。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于15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填写学校财务部门印制的“差旅费结算单”,领取伙食补助的,还应填写“工作人员出差登记表”。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火车票、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报销租车费用应同时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用车明细(注明用车起止时间、出发地、目的地等,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事一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包干使用的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乘坐飞机,往返驻地到机场的应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机场巴士,凭据报销;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的,应提供合规票据,人均报销费用不得超过乘坐机场巴士的费用。乘坐合乘车到济南出差,也应提供合规票据,人均报销费用不得超过 40 元(以后期间可随市价调整)。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乘坐学校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或市内县(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淄川区)、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上级部门和学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外出招生宣传、集中带领学生外出进行实(见)习等教学实践活动的,差旅费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内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六条 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因外出比赛、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安排学生出差,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办理住宿不得超过其余(他)人员标准,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学校相应规定标准的一半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出差无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所涉违规违纪问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如构成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05月份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淄师政字〔2016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