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院(系)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财务管理改革,规范二级院(系)财务管理,扩大院(系)办学财务自主权,充分调动院(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二级院(系)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责权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学校统一领导全校的财经工作,统一财务规章制度和经济资源配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二)事财相适。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扩大与院(系)承担事权相对应财权的下放。
(三)分级管理。校内实行学校与院(系)两级预算体系,一级预算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二级预算由院(系)在预算控制数内自主编制。
(四)逐步推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校系两级财务管理改革,结合事权下放实时跟进财权保障,稳步实现院(系)二级预算经费分配改革全覆盖。
第三条 二级院(系)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控制与审批、监督评价与服务等。
第二章 院(系)财务管理权及财务保障范围
第四条 院(系)财务管理权:
(一)自主预算权。由院(系)根据自身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在院(系)可用财力范围内按要求合理安排事权范围内各项支出,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
(二)授权审批权。在学校授权经费和额度内,由院(系)负责人根据经费使用范围按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审批使用。
(三)统筹使用权。加强院(系)经费统筹能力,规范院(系)经费的预算调剂,提高预算执行绩效。
第五条 院(系)财务预算保障范围:
(一)人员经费。
1.绩效奖励:学校规定的由院(系)二次分配的教职工的绩效奖励,发放程序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
2.其他人员经费:学校规定并切分到院(系),由院(系)主导进行二次分配的师生奖补资金。
(二)基本运行经费。
1.日常办公经费:包括一般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印刷费、手续费、差旅费、邮寄费、通讯费、资料报刊费、一般软(硬)件维修(护)费等。
2.教学运行经费:包括院(系)学科专业建设费、教改及课程建设费、实践教学经费、教师业务进修及教科研活动经费等。
3.学生管理经费:包括院(系)招生就业经费、学生日常管理经费、学生党团组织、第二课堂等学生活动经费等。
(三)专项经费。学校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承担专项任务的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二级院(系)预算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本院(系)年度预算的基本要求遵循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 院(系)收入预算包括核拨经费、专项经费、创收留成经费和其他收入。
(一)核拨经费:是指学校按照相应的测算依据,核定作为二级院(系)年度内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行保障的定额资金。核定办法:
1.按学校核定的院(系)二次分配的教职工绩效奖励(暂由组织人事处统筹)。
2.按照本单位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学费、住宿费收缴总额的5%比例提取,作为基本运行经费。
3.学校研究决定的补助性经费。
(二)专项经费:是指院(系)承接学校或上级部门指定项目或用途的专项资金。
(三)创收留成经费:是指院(系)面向社会组织的有偿社会服务收入,按照学校社会服务收入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到院(系)使用部分,纳入预算年度的院(系)预算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学校核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院(系)经费、接受的定向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八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二级院(系)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院(系)财务保障范围自主编制支出预算,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在院(系)内公示后,报送学校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计划财务处发布预算编报通知。
(二)预算申报。各院(系)按照通知要求,对照预算年度内可用财力状况,提出本单位支出预算的计划安排,申报专项支出预算。并同步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汇总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编制年度校内预算方案(草案),报学校研究。
(四)下达预算。校内预算方案经学校研究确定后,学校发布年度预算通知,计划财务处下达各院(系)年度预算指标清单。
(五)预算编制。各院(系)在年度预算指标控制内,编制本单位支出预算方案。自校内预算下达之日起10日内,将院(系)预算编制表和预算执行进度表送至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
(六)经费拨付。计划财务处对照各院(系)二级预算编制方案,下拨各单位预算经费,冲回已预拨经费。
第九条 预算的执行。二级院(系)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要制定支出计划,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事项、内容和进度执行。
第十条 预算的调剂。二级院(系)需要对学校分配的经费指标进行内部调剂时,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填写《经费支出预算指标调剂审批表》,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调剂。为维护预算严肃性,内部预算调剂内容和数额须在院系支出内容及控制范围内,严格控制次数。
每年年中,学校集中安排一次校内预算调整,预算中期调整由学校统一部署进行。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基本运行经费及校内专项经费在预算年度内实行“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社会服务经费实行“资金收回,指标结转”的办法,结余指标转入下一年度的预算经费;校外专项及其它经费按照经费指标配套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二级院(系)支出的内容及控制
(一)人员经费:绩效奖励按学校核定的院(系)二次分配指标核算,由组织人事处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履行支出程序;其它学校规定并切分到院(系)二次分配和使用的师生奖补资金按其相关规定支出。
(二)基本运行经费:
1.日常办公经费:预算控制不高于核拨经费的5%。
包括一般办公用品(如笔、纸张、记录本、文件夹、档案盒、订书机、电话机、计算器、打印机硒鼓、墨粉、办公室保洁用品等)、办公耗材、 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通讯费、手续费、资料报刊费、一般软(硬)件维修(护)费等。
2.教学运行经费:预算控制不低于核拨经费的70%。
包括院(系)日常教学运行费用、专业课程建设维持经费、实践教学活动费用、内部实训场所一般耗材及维护费用、院(系)教师教科研活动及业务进修培训经费等。
教师业务进修培训经费按人均1000元,单列支出指标、单独核算。培训经费专门用于教师业务学习和培训,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经费、非师训性业务经费等开支,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事前审批手续。
学校课程建设经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教学改革经费、实践教学经费、科研项目及课题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掌握,统筹用于全校。
3.学生管理经费:预算控制不低于核拨经费的20%。
包括院(系)学生日常管理经费、招生就业活动经费、学生党团活动经费、第二课堂等素质教育活动经费。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心理健康教育经费、招生就业工作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掌握,统筹用于全校。
(三)专项经费:按照经费项目指定用途,在预算指标控制范围内支出。
(四)社会服务经费:预算控制不高于创收留成收入的50%。
包括院(系)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活动,取得社会服务收入,而产生的各项成本支出。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票据的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有效。院(系)主要负责人对经费支出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备内部财务收支管理控制机制,建立财务支出明细台账,并确定专人担任报账员(财务助理),处理日常财务管理事务。
报账员(财务助理)要加强财务业务学习,接受计划财务处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第五章 财务控制与审批
第十五条 二级院(系)应制定内部财务管理细则。明确财务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经济责任,落实经济活动事前预测,编制预算与计划;事中控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事后总结,撰写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反馈的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院(系)基本运行经费单项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签批;单项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分(协)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须经校长签批。
其它经费签批权限执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二级院(系)要坚持财务收支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定期向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报支出情况,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同意;每年度要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公布财务状况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院(系)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卡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六章 监督评价与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对院(系)预算按照财务年度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核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院(系)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财政、教育、物价、税务等)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切实保证院(系)财经活动合法、合规、科学运行。
第二十一条 院(系)要切实履行二级财务管理主体责任。院(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领导本单位按规定程序依法办事、科学决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财经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院(系)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经济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管理,结合院(系)工作需求,开展财务业务培训,提供咨询与指导,开展数据分析并提出工作改进建议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规定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与学校现行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级院(系)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淄师政字〔2021〕1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