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直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直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改革发展,依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7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21]7号)、《关于实施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工程推动高职院校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的通知》(鲁教职函[2021]8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直达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但不仅限于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学生奖助资金。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包括省高职学校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和高职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等。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教学资源建设、教材与教法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提升、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技术技能平台搭建、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生均拨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1+x”证书制度试点、办学条件改善等。
学生资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中央和省、市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教育直达资金由归口管理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管理。
业务部门负责拟定工作方案、编制绩效目标、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开展绩效自评。
财务部门负责教育直达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业务学习、规范资金管理;审核资金支出范围、票据审批流程、付款;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将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数据通过财政部门导入监控系统。
第四条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学生资助经费的规定使用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有效。
第五条 教育直达资金实行五级审核审批。每笔资金(不分金额大小)均经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审批。
第六条 教育直达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 教育直达资金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支付录入实行双复核。
第八条 对教育直达资金受益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将教育直达资金点对点支付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到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 业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务部门是教育直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一条 教育直达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规定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与学校现行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附属学校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